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601民初1627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建工师卫生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062094663C。
法定代表人:周红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逵,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人民北路梧桐东街**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82708910T。
法定代表人:何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基北泉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北泉镇2小区****用代码:91659001738374455U。
法定代表人:吴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中基北泉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仪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弥博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