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1民初17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淋山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林,湖北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第2单元6层办公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50683643B。
法定代表人:方达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德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