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

***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5号顶琇广场A座17层09号。
法定代表人:杨兵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2单元6层办公1号房。
法定代表人:方达生,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的(2019)鄂0607民初6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883元,本院已划拨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正军
审判员  陈治位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