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

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恢324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洪山头居委会六组。
被执行人: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第二单元6层办公1号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07民初6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29195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866.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金融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保险信息,无公司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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