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与邓州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81民初7896号
原告: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第2单元6层办公1号房。
法定代表人:方达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强,男,生于1977年12月12日,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邓州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钟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甲,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2年1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2021年4月2日,原告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海光科
审判员  李含印
审判员  贺 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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