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1执7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9出生,汉族,住团风县。
被执行人: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第2**6层办公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5068364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发生效力的(2022)鄂112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先后向全国范围内银行、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