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11365号
原告:***,男,1977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
被告: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第2**6层办公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