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怡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管辖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6行辖73号
原告浙江怡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因原告提出异地管辖请求,诸暨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依法、公正审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嵊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毕金刚
审判员 傅芝兰
审判员 范卓娅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