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怡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怡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暨阳街道宜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002号 原告:浙江怡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阮市社区振兴路8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暨阳街道宜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宜东村南山自然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怡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暨阳街道宜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怡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怡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怡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怡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