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8460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怡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怡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边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