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怡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3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诸民初字第1223号
原告:***。
被告:浙江怡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振兴路88—1号。
法定代表人:项祖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怡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