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2164号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广厦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2WQF86W。
经营者:陈秋林,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航,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企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30936411XW。
法定代表人:胡雅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网络查控财产申请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370844.90元,同时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844.90元。
二、若无款可冻,或银行存款不足冻结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74元,由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舒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永倩
书 记 员 曹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