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3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叙州区官龙建筑机械租赁部,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叙州区官龙建筑机械租赁部与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债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20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春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 洪
书 记 员 龙正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