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4113号
申请执行人:郫都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铁门村4组。
法定代表人:唐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17号企业服务中心407室。
法定代表人:胡雅婷,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郫都区**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郫都区**建材经营部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川0117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92647.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由于冻结的银行账户无可用余额,其余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7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924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冻结和轮候查封:
一、对被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四川省宜宾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2314××××948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03日至2022年11月03日止)。
二、对被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三江新区支行账户(账号5105××××0355_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03日至2022年11月03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敏
审判员 邓 勇
审判员 周兴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