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牛区通辉达架料租赁部、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008号
申请人:金牛区通辉达架料租赁部,成都市金牛区两河西三路35号1层。
经营者:石国华,男,194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17号企业服务中心407室。
法定代表人:胡雅婷,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牛区通辉达架料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金牛区通辉达架料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52423.3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金牛区通辉达架料租赁部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牛区通辉达架料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52423.33元(财产线索: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账号:2314××××9480;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芳草街支行,账号:2280××××0985)。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