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元广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和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元广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5963号之七
原告:沈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张井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天元广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沈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元广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红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梓琪
书 记 员 杨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