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5民初1036号之7
原告:***,男,满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四川天元广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李嘉,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郎志国,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男,住沈阳市浑南新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元广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嘉、郎志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人工费1万元。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132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诉讼费用1295元)。
审 判 员 罗红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梓琪
书 记 员 杨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