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320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友,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8层2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4850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22元,减半收取27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