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19行初148号
原告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8层2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4850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律所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992617568。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工伤认定科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7581XW。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日,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代远洋,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秦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