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第二十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426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友,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8层2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4850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第二十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5828259099。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国军,重庆市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第二十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6元,减半收取15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