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6898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梅,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8层2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48507M。
法定代表人:补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笑吟,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烈辉
审判员王顺卿
审判员瞿明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