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6898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梅,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8层2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48507M。
法定代表人:补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笑吟,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烈辉
审判员王顺卿
审判员瞿明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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