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02民初5958号 原告:***,女,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8层2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48507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尚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9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