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81民初4498号
原告:高桂芳,女,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均,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
被告:蔡昌伦,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崇义镇。
被告: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青城路。
法定代表人:蔡昌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芳与被告蔡昌伦、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高桂芳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桂芳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桂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16元,减半收取7508元,由原告高桂芳负担。
审判员 林 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易新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