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恢38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江东街264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伦,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
关于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2017)川0181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川0181执恢3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