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4民初744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村民,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崇义镇江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蔡昌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远腾,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9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母 红 霞

审 判 员 罗 玉 蓉

人民陪审员 蒋 阿 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海来五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