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1187号
原告:成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1号1栋2单元15层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83332552N。
法定代表人:周国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东,公司员工。
被告:兴文县太平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金山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592772732H。
法定代表人:刘波。
原告成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文县太平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