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21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颐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单元。
法定代表人:易靓。
被执行人:***亨会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振山。
申请执行人四川颐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亨会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还受理了以***亨会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系列案件),本院依据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包括车辆、网络资金、银行、不动产、税务、民政、工商、保险、证券等),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时间:2020年12月24日、2021年7月8日,冻结期限12个月),查封了被执行人***亨会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安农合世家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体”1幢4-65、4-66、4-67、4-68号房屋(查封时间2021年6月8日,查封期限三年),和1幢3层3-3号、1幢1层1-16号、1幢3层3-43号、3-44号、3-46号、3-47号、3-48号、3-49号、3-50号、3-53号、3-54号、3-55号、3-56号、3-57号、3-58号、3-60号、3-61号(查封时间2021年7月20日,查封期限三年),因查封的房屋未竣工验收,也未进行消防验收,故无法处置,以上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扣留了被执行人***亨会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安尹氏粮油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因未达到支付条件,故无法提取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询问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查明,本院在执行杨容容申请执行***亨会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容容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亨会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6月5日作出(2020)川1602执3095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杨容容申请执行***亨会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因查封、扣留的财产无法处置,且已将杨容容申请执行***亨会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涉及以***亨会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采取的措施仍然有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兵
审判员 曾 华
审判员 熊昌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