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颐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颐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安鑫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267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颐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单元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易靓。
被执行人:广安鑫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华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602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了四川颐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安鑫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安鑫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执行中,申请人四川颐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沈群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1602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