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经营者:夏兴春,该租赁站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鼎业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刘谕霖,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新疆鼎业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2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鼎业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007,418.1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宝马牌小型汽车,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院已委托乌鲁木齐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该车辆权证手续(2024年6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委托向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该公司向本院书面出具一份异议书说明对被执行人没有到期债务。
四、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到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土地、房产信息。
五、通过实地走访方式对被执行人经营场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6月17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007,418.14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建材租赁站对被执行人新疆鼎业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1,007,418.14元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建 杰
审判员 喀哈尔伊敏
审判员 都格 加甫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蕾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