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业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鼎业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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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202财保11号
申请人:***,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申请人:新疆鼎业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新0202财保1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鼎业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80000元(新疆鼎业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火车西站支行,账号:×××;***身份证号码:XXX),期限为一年。***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鼎业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80000元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邓玉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薛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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