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伊宁市永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新疆恒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21民初2469号
原告:伊宁市永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伊宁市达达木图乡布拉克村。
经营者:***,男,汉族,1958年11月3日出生,现住新疆伊宁县曲鲁海乡下英协海尔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宁县联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恒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鸿瑞豪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伊宁市永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恒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伊宁市永筑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伊宁市永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荆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撒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