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成知民初字第945号
原告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伊美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亚丽、耿记川、被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斯琴、被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欣、刘云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俊
代理审判员 史 洁
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
书 记 员 赵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