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金地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7794号
原告:乌鲁木齐金地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SOHO新时代**房。
法定代表人:徐朝霞,乌鲁木齐金地永固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朋,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上海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付沂恒,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金地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金地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金地永固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乌鲁木齐金地永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金地永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9.91元,由乌鲁木齐金地永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49.91元退还原告乌鲁木齐金地永固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艳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索菲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