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县汇兴源商贸有限公司、***等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123财保204号
申请人:***县汇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汇鑫房地产开发12号楼B段110室商铺。    
法定代表人:易建江。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    
被申请人: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第一幢21层B2102号。    
法定代表人:付沂恒。    
申请人***县汇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0,9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县汇兴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0,9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三、申请人***县汇兴源商贸有限公司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729.50元,由申请人***县汇兴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延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    阿那尔古丽·艾米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