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322民初1734号
原告:***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三区迎宾东路富蕴市场。    
法定代表人:马进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    
法定代表人:付沂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瑶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