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金派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0701民初1554号
原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第一幢21层B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9951976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广强,沙依巴克区天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金派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胡杨河市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18号-0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LBJD82。
法定代表人:路胜。
原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派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1年11月22日,原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