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22民初779号
原告:***,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远,新疆慧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付沂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广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天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减半收取计5,400.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屈 云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阿勒停阿依努尔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