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执2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路430号上海大厦第一幢21层B2102号。
法定代表人:付忻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婧,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96号。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终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25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晓 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