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44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第一幢21层B2102号。
法定代表人:付沂恒,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0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12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薛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