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5731号
原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第一幢21层B2102号。
法定代表人:付沂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娇,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阳光恒昌·万象天地商务公园1-1办公楼5层509室。
负责人:范向东。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院北区14号楼-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张X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朝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