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5467号
原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第一幢21层B2102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723号。
法定代表人:**玩伊布拉音,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校长。
原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12元,减半收取计399.06元(原告已预交9855.63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9456.5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曹 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