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221民初1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被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099519768C,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河北路430号上海大厦第一幢2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依法对自己民事权益、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