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B座2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2020)新0106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2980元,执行费5645元。本案执行回案款1361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已于2023年1月11日、2月1日、2月22日、3月22日、4月11日、5月11日、6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税务、民政、工商等信息;
3.被执行人账户均已冻结,账户内存款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冻结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3日;
4.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因未能找到车辆,故无法处置,车辆查封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9日;
5.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理财型保险等财产;
6.已于2023年2月3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7.因被执行人户籍地在益阳市,已于2023年2月2日委托益阳市赫山区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益阳市无不动产信息;
8.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其一直未到庭;
9.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10.因被执行人未主动报告财产,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冻结信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6月21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俊
审 判 员 王在江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经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