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26执1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被执行人:黑山县路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6737518530,住所地黑山县镇安乡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周振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山县路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山县路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