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博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博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1民初1454号
原告:***,男,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
被告:内蒙古博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贵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公司住所地:临河区熙城国际A15号楼三单元3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博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