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富锦市东北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8民初39号之一
原告:黑龙江省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1007-1号4楼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梁权,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锦市东北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长安镇东北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理事长。
原告黑龙江省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锦市东北水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766元,减半收取74383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438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