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里法执字第4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副378号1单元21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人仲字(2013)第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9000元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人仲字(2013)第7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