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贝尔电子有限公司

保定市贝尔电子有限公司、易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33执1228号
申请人:保定市贝尔电子有限公司,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易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男,1971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易县。法定代表人:郑青。
保定市贝尔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易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33民初343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贝尔电子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33民初343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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