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贝尔电子有限公司

保定市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奥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6民初475号
原告:保定市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中路3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奥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5路万豪长隆湾23-1-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奥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市贝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师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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