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3769号
原告:保定梓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西大街105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赵会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香,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裕华西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朋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梓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市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保定梓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梓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梓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1元,由原告保定梓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清